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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提高老龄化趋势较快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2.12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以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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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四个方面制定了共十六条措施。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在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方面,《意见》提出, 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在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方面,《意见》规定,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 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 。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 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 ,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意见》还提出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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